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校级党组织印章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校级党组织印章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党委系统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印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用印行为合法、安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中山大学党组织印章管理规定》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校级党组织印章,具体包括“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印章、“中共中山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中共中山大学保密委员会”印章。
第三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印章、“中共中山大学保密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中共中山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印章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以“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名义办理的公文,包括但不限于向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等,向校外单位发送的函件,以及在校内发布的文件等;
(二)以“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名义颁发的证书、聘书等;
(三)以“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名义报送或办理的党风廉政建设类材料,包括党风廉政建设总结报告,信访件、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及统计表,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关情况统计表,领导干部任职廉政意见,处分决定等;
(四)以“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名义报送或办理的干部工作、教育培训类材料,包括工作计划及总结报告、干部推荐考察、考核述职、干部任免、干部退休、干部因私出国境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及其他干部管理监督类材料等;
(五)以“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名义报送或办理的党建工作类材料,包括中央专题学习教育活动材料,学校领导班子年度民主生活会材料,学校学生组织员、特邀组织员聘书,党建工作各类评审表彰材料等;
(六)以“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名义报送或办理的意识形态、宣传类材料,包括意识形态工作年度报告、紧急舆情处置情况、思政教育研究会评先评优材料、校报出版许可证年审资料等;
(七)以“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名义报送的统战工作材料,包括统战工作总结材料、调研材料,党外干部推荐材料等;
(八)以“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名义报送或办理的学生管理类材料,包括支教团申请材料、共青团“五四评优”推荐材料、优秀学生干部推荐材料、选调生推荐材料、学生思政教育类材料等;
(九)以“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名义报送的离退休工作材料,包括离退休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材料等;
(十)以“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名义报送或办理的扶贫工作材料,包括定点扶贫工作考察调研材料等;
(十一)以“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名义报送或办理的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材料,包括信访调查材料、总结报告等;
(十二)以“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名义报送或办理的稳定工作材料,包括稳定工作总结报告、重大舆情工作报告和重大涉稳事件专题报告以及信访工作材料等。
第五条 “中共中山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以“中共中山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名义办理的公文,包括但不限于向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等,向校外单位发送的函件,以及在校内发布的文件等;
(二)以“中共中山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名义报送或办理的党风廉政建设类材料,包括党风廉政建设总结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报告,信访件、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及统计表,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关情况统计表,领导干部任职廉政意见,立案决定书,处分决定等。
第六条“中共中山大学保密委员会”印章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以“中共中山大学保密委员会”名义办理的公文,包括但不限于向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等,向校外单位发送的函件,以及在校内发布的文件等;
(二)以“中共中山大学保密委员会”名义报送或办理的材料,包括涉密岗位确定、变更、撤销审批,涉密人员保密审查,要害部门部位确定审批,涉密计算机申报(报废)审批、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申报(报废)审批,文件、资料、稿件、申报书及其他物品保密审查,资料、物品携带(邮寄)出境保密审查,保密工作先进个人、保密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等。
第三章 使用程序
第七条 校级党组织印章使用审批程序
(一)重大事项,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即“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由相应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审议后凭决定事项通知及相应审批材料到党委办公室使用学校党委印章;
(二)一般事项,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其业务职能范围内需要使用校级党组织印章的材料,需经分管校领导、纪委副书记、保密委副主任审批同意方可用印。其中,认为需要提交主要校领导审阅的,需经主要校领导签批同意方可用印;
(三)例行业务工作事项,各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长期存在的、需大量使用校级党组织印章的事项及相关材料,在校领导授权范围内,由业务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审批,党委办公室审核后用印。
第八条 凡属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的用印,必须严格遵循“一事一报”的逐级审批原则。相关用印材料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呈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九条 例行业务工作事项的用印,根据分类授权原则,由业务主管部门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整理归纳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例行业务工作用印清单,以书面形式向校领导提出授权申请并报党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对经审批同意或经授权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事项进行程序性审查与用印,并根据校领导的最新授权决定对例行事项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整理归纳本部门需用印的工作事项及材料清单,并报党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凡需使用校级党组织印章,均需由用印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按照不同事项类别完成使用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细则规定和自身业务的特点,明确各类审批事项的用印审批程序,建立完善的审批流程,制定相应的工作指引供相关用印申请人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用印内容属于例行业务工作用印的,由用印申请人填写《中山大学印信使用联系单》,连同相关文件材料报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由该业务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部门党组织印章。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经办人到党委办公室使用学校党组织印章。
《中山大学印信使用联系单》应同时加盖部门印章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签字(或签章),党委办公室方可受理。
第十五条 在涉密文件材料或普通文件中涉密信息或声明处需加盖学校党组织印章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学校有关保密程序或要求,送保密部门审核并出具同意意见后,再使用学校党组织印章。
第四章 使用规范
第十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使用印章时,应将印章摆放端正,用力均匀,确保印迹清晰、美观、标准。
用印文件中如有落款和日期,应在相应位置盖章,要求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页数较多的合同或介绍信等需统一登记或编号的文件需加盖骑缝章的,应在相应的连接线上或纸页边沿再加盖前后相一致的印章。
第十七条 印章使用过程中出现印迹扭曲、模糊等不规范的情况,原则上应另行制作材料,重新规范用印,并在原材料上已盖章处加盖“作废”印章,统一作销毁处理。
第十八条 在复印件材料上使用印章,用印申请单位应在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由经办人审核并签字。
第十九条 需要密封的文件、信函等材料,印章应盖于信封封口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中山大学党委书记签名章、纪委书记签名章、党委副书记签名章的使用与管理,由党委办公室另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