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山大学专职科研系列人员担任辅导员管理细则》的通知
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山大学专职科研系列人员担任辅导员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工委,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优化“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辅导员队伍结构,充分发挥专职科研系列人员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山大学专职科研系列人员担任辅导员管理细则》。
经中山大学2017年第18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
2017年9月29日
中山大学专职科研系列人员担任辅导员
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优化“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辅导员队伍结构,围绕“德才兼备、领袖气质、家国情怀”人才培养目标,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及学校《中山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工作方案》《中山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担任辅导员的专职科研系列人员。
第三条 专职科研系列人员担任辅导员,有利于发挥专职科研系列人员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是新形势下学校配齐建强辅导员队伍、拓宽选人用人视野的重要创新途径,学校鼓励优秀的专职科研系列人员担任辅导员。
第二章 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 学校按一定比例配备专职科研系列人员担任辅导员,其配备与选聘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
第五条 学校坚持“择优选拔”的原则,按以下标准选聘专职科研系列人员担任辅导员: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辨别力、政治敏感性和法制观念;
(二)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育引导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
(四)有良好的科研工作业绩;
(五)能处理好科研工作和辅导员工作的关系,辅导员岗位的在岗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年(在聘期间及后续聘期);
(六)身心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岁。
第六条 选聘专职科研系列人员担任辅导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人力资源管理处启动公开选聘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专职科研系列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的方式进行报名。
(三)人力资源管理处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人力资源管理处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确定拟聘任人选。
(五)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人力资源管理处对拟聘任人选进行考察,重点考察其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现实表现。
(六)人力资源管理处对拟聘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聘任人员名单。
(七)学校与聘任人员签订聘用补充协议,明确专职科研系列人员担任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岗位要求等。协议书一式四份,由人力资源管理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用人单位、本人各存一份。
(八)学校对聘任人员统一进行上岗培训。
第七条 聘任人员的受聘单位由学校根据各学院(直属系)辅导员配备情况进行统一安排和调配,原则上安排在其所在学院(直属系)或与其学科背景相近的学院(直属系)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要求
第八条 专职科研系列人员担任辅导员,应以坚定的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学生,以积极的言行举止教育学生,以出色的工作业绩影响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引路人和指导者,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知心朋友。
第九条 专职科研系列人员担任辅导员的具体工作内容是:
(一)思想政治教育
1.全面了解学生情况。上岗一学期内应熟悉所负责年级或班级全体学生的家庭情况、性格特长和思想动态等基本情况,建立所负责学生完整的信息档案;每学年应与所负责的每位学生谈心谈话至少1次,了解学生思想动态;每学期开展问题排查,建立高关怀学生档案,开展重点帮扶工作。
2.开展理想信念教育。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主题,每学期为学生讲授形势与政策课、党课团课,参与和指导学生开展“青马班”“马研班”等学生马克思主义自主学习活动,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
3.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每学年组织所负责年级学生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至少各1次;组织全体学生签署诚信自律承诺书,并开展相应的诚信和纪律教育。
4.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每学年组织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至少各1次。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
1.指导学生党支部、班团及社团组织建设。
2.做好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
3.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4.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
每月召开至少1次班长、党(团)支书工作例会,每月到所负责的每个班级参加至少1次主题班会或党团组织生活,每学期和班长、党(团)支委、社团负责人等主要学生骨干谈心谈话至少1次,每学年与每位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谈心谈话至少1次。
(三)学风建设
1.掌握学生所学专业的培养计划、继续深造等情况;教育引导学生做好学业规划,增强学生的专业认同和学习热情,及时发现并纠正学生学习中的不良倾向,鼓励和指导学生继续深造,不断提高升学率。
2.开展学业辅导、学业预警和学业帮扶工作。每周到学生上课的课室巡堂至少1次,了解学生课堂纪律和学习态度;每学期开展学生学业成绩分析,加强与班主任和导师联络沟通,共同帮助学习态度不端正和学业困难的学生改善学习状况。
3.指导、组织学生创建优良学风班,宣传推广获评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标兵班事迹,指导学生积极开展各类学术、创新和实践活动,营造浓厚的学术研究氛围。
4.教育引导学生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每学年组织新生进行学生手册考试,每学期开展学风建设主题教育活动至少1次,引导学生遵守课堂、考试和学术纪律,对违反课堂及考试纪律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四)意识形态与安全稳定工作
1.每学期都针对不同年级和学生群体特点,组织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每学年开展1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摸查,每月按时更新1次风险台帐及潜在问题信息表;每月到学生宿舍至少2次,了解学生在宿舍的安全和生活情况,定期排查安全隐患。
2.熟悉学校和本单位有关的各类学生危机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流程;能在学生危机事件发生后执行危机事件处理预案,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将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做好后续危机处置工作。
3.做好网络舆情引导与管理。每周通过微博、微信、QQ等校园交互社区、网络群组等网络平台,围绕党和国家重要事件和会议、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学校重要政策和发展等方面,主动发布正面引导的文章、评论等信息,引导网络舆情。
4.准确把握网络传播规律,及时了解网络舆情信息,密切关注学生的网络动态,及时掌握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群体性问题,及时有效处理网络舆情事件;对通过信息网络发表、传播影响国家、社会或学校稳定,损害学校权益或声誉有关信息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5.在所负责学生中建立网络舆情工作队伍,及时了解网络热点舆情信息,有效配置整合网络资源。在所负责学生中建立有影响力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和平台,组建和培训学生评论员骨干队伍,指导学生制作传播符合客观事实和积极价值观的网络信息作品。
(五)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和服务
1.开展迎接新生入学和新生入学教育工作;做好毕业生离校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好学生军训工作。
2.做好帮困助学工作。掌握特殊群体(经济困难、身心疾患等)学生的基本情况和思想动态,为每位特殊群体学生建立档案,做好助学金的分配工作,指导学生申请学生贷款、开展勤工俭学,在做好经济资助的同时,开展成才扶助工作,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的精神,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3.做好学生奖励评优和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好学生奖励评优和奖学金评定工作,充分发挥奖励评优和奖学金对学生全面发展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4.为学生的校园生活提供基本咨询并进行指导。
5.指导学生开展宿舍文化建设,指导新生签订《宿舍公约》,每学期开展至少1次宿舍文化活动,每学年组织学生参加文明宿舍评选活动。
6.做好港澳台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每学期开展至少1次国家与民族认同教育、国情教育。
(六)学生身心健康教育与维护
1.做好本科生体质测试的组织动员工作,确保学生参测率达90%以上;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和锻炼,增强体质。
2.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筛查。建立完善高关怀学生心理档案库,对学生进行初步心理问题排查和疏导。
3.普及心理健康教育知识。每学期开展至少1次心理健康的主题教育活动,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七)职业规划与生涯发展辅导
1.鼓励、指导和推动本科学生继续深造。每学期召开至少1次指导本科生升学的专题动员会,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生涯发展指导和信息服务。
2.引导学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每学年召开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国内外知名高校、国家部委和重点科研机构任职宣讲会,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任职宣讲会至少1次。
(八)理论和实践研究
1.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善于运用理论分析、调查研究等方法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熟悉辅导员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2.积极参与实践研究。参加校内外相关培训交流活动,完成培训学时;每年参与至少1项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积极探索学生工作规律,每年参与至少1次辅导员专业化团队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水平和研究水平,每年应结合辅导员工作撰写至少1篇思想政治教育论文。
3.积极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涯发展辅导、党课和团课等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十条 学院(直属系)应根据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的岗位特点和专业优势,结合工作任务和要求统筹安排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的辅导员岗位职责,一般应有不少于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1/3的投入。
第十一条 专职科研系列人员担任辅导员,应遵守辅导员职业守则: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二)敬业爱生。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
(三)育人为本。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大学生成长规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尊重学生独立人格和个人隐私,保护学生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四)终身学习。坚持终身学习,勇于开拓创新,主动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方法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参与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不断拓展工作视野,努力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五)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引领社会风尚,以高尚品行和人格魅力教育感染学生。
第十二条 专职科研系列人员担任辅导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行;
(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四)在学生评奖推优、考核推荐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五)收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或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所负责管理的在校学生发生婚恋关系;
(七)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辅导员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专职科研系列人员受聘为辅导员后,其原岗位类别及原有待遇不变,学校根据其担任辅导员的在岗时间按月发放工作津贴。
第十四条 专职科研系列人员担任辅导员,须分别按辅导员岗位和专职科研系列人员岗位进行考核。辅导员岗位的履职情况,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根据《中山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进行考核;专职科研系列人员岗位的履职情况,由人力资源管理处根据《中山大学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专职科研系列人员担任辅导员,辅导员岗位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续聘辅导员岗位。辅导员岗位年度考核结果优秀且完成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聘用合同约定的科研任务的,当年度的专职科研系列人员岗位考核结果可评为优秀。对于表现优异的辅导员,学校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对担任辅导员并经考核合格的专职科研系列人员,在以下情形中予以优先考虑:
(一)申请聘任副教授、教授职务;
(二)应聘事业编制专职辅导员岗位。
第十七条 专职科研系列人员担任辅导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经考核不合格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有权解除辅导员岗位聘用补充协议并停止发放工作津贴。各学院(直属系)要及时对工作不称职的辅导员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可向学校提出解除辅导员岗位聘用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 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离开辅导员岗位达一个月以上者,应提前向学院(直属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做好工作交接,学院(直属系)审批同意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人力资源管理处备案。
第十九条 专职科研系列人员担任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岗位的工作:
(一)学生评议结果为不合格,在学生中威信低;
(二)因个人工作不力而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三)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以及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学校2017年第18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人力资源管理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共同解释。
中山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