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党组织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党组织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工委,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党委系统印章的管理,推进学校党委系统各类印章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参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经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学校制订了《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党组织印章管理规定》,经2017年第26次校党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
2017年12月21日
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党组织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党委系统各类印章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中办发〔1983〕37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我省党组织印章党徽样式的通知》(粤委办〔2003〕75号)、《教育部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教办厅〔2007〕7号)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组织印章,是指学校党委系统各类印章,包括校级党组织印章,各二级党组织、校党群机关各部门印章。
第三条 党委办公室是学校党组织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校级党组织印章的使用与管理(其中“中共中山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使用与管理),统筹学校党组织印章的审批、刻制、启用、废止,指导、监督各单位党组织印章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印章种类
第四条 校级党组织印章,包括:
(一)“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印章;
(二)“中共中山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
(三)“中共中山大学保密委员会”印章;
第五条 各二级党组织、校党群机关各部门印章。
第六条 其他因特殊工作需要配制的党组织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制发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章所涉及的印章需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点进行刻制。
第八条 刻制印章的审批程序
(一)“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中共中山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山大学保密委员会”印章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办理刻制。
(二)各二级党组织、校党群机关各部门印章,按照学校机构设置文件,由党委办公室办理刻制。
(三)二级党组织下属的总支、支部不刻制印章。
(四)党群机关部门内设机构与挂靠单位:
1.内设处级单位原则上不刻制印章,如因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设置的单位需配备印章的,由用印单位提出申请,附相关依据材料,经党委办公室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党委办公室办理刻制。
2.内设科室不刻制印章。
3. 挂靠单位需刻制印章的,按照学校机构设置文件,由用印单位提出刻章申请,经被挂靠单位审核、党委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由党委办公室办理刻制。
(五)二级单位分工会印章由校工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刻制。
(六)二级单位团委(团总支)印章由校团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刻制。
第九条 印章的样式、尺寸
(一)各级党组织及党委各工作部门印章为圆形,直径为4.2厘米,圆边宽0.15厘米,中部刊镰刀锤子图案,直径1.6厘米,图案外刊党组织名称。
(二)校工会、二级单位分工会印章样式、尺寸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各级工会组织印章的规定》(全总工厅办字〔1986〕31 号)执行。
(三)校团委、二级单位团委(团总支)印章的样式、尺寸按照《共青团中央关于各级团组织印章问题的规定》(〔79〕中青字第10 号)执行。
第十条 印章启用与废止程序
(一)所有党组织印章必须由刻制单位发文公布后方能正式启用或撤销。
(二)印章因单位撤销、破损、名称更改等原因终止使用的,必须主动上缴制发单位。
(三)各类校级党组织印章,各二级党组织、校党群机关各部门印章作废后应交党委办公室登记,由学校档案馆封存。二级单位分工会印章、二级单位团委(团总支)印章由制发单位登记后自行交学校档案馆封存。
第十一条 申请重刻印章的审批程序
(一)印章破损需重新刻制印章的,由用印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刻制单位审核后重新刻制。
(二)印章遗失需重新刻制印章的,由用印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刻制单位审核后重新刻制。其中,由党委办公室审批刻制的印章,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刻制。
第十二条 印章印文使用国务院公布的规范汉字,字体采用宋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学校发文所规定的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如字数过多难以刻印时,可以考虑采用学校统一规定的简称。
第十三条 印章的质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使用牛角材质或铜质印章。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不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刻制的印章均属无效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的备案
由党委办公室办理刻制的印章,由党委办公室进行统一登记和备案;由校工会、校团委办理刻制的印章,刻制后由校工会、校团委进行统一登记并主动向党委办公室备案,印章废止后及时向党委办公室备案已撤销的印章。未做备案的印章视为无效印章。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校级党组织印章的使用审批
(一)重大事项,特别是上报教育部党组、教育部人事司、教育部纪检组、广东省委等上级部门的文件、材料,以及属于“三重一大”范围内的重要材料,需经相关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审议、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批同意方可用印。
(二)一般事项,需经分管校领导、纪委副书记、保密委副主任审批同意方可用印。
(三)例行业务工作事项,在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与分管校领导授权范围内,由业务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审批,党委办公室审核后用印。
第十七条 校级党组织印章的使用遵循逐级审批与分类授权原则。重大事项与一般事项严格执行“一事一报”,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呈报审批。例行业务工作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先报请校领导授权同意,在特定授权范围内向党委办公室申请用印。
第十八条 各二级党组织、校党群机关各部门印章的使用,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或授权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九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拒绝用印:
(一) 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批准权限不当的;
(二) 内容不完整或与事实情况明显不符的;
(三) 与本校工作、业务或教职员工无直接关系的。
严禁未经规定审批程序擅自加盖印章,严禁未履行登记手续加盖印章。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单据、证件或纸张上加盖印章,已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并登记的材料除外。严禁使用伪造印章。
第二十条 除校级党组织印章、学校特别授权对外使用的印章外,其他各类印章原则上不得对外使用。
第二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要求
(一)各单位须制定详尽的印章管理办法,建立用印办理程序和审批制度,明确各枚印章的使用范围与使用流程,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和办理程序,并报党委办公室审核备案。
(二)各单位应实施用印登记管理制度,对用印事由、用印单位、批准人、经办人、用印日期等进行详细登记备查。各单位分管领导应定期检查用印登记情况,确保落实到位。
(三)印章应加盖在发文日期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要求端正、清晰。
(四)各单位印章管理人员如有工作变动,必须及时上交印章。其所在单位负责人需重新确定印章管理人员,做好交接手续并记录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印章的保管
(一)各印章持有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二)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能随意乱放,不得借用,不能携出单位以外使用。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时,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派专人监印。
(三)印章遗失,必须及时上报制发单位与保卫部门,公告印章失效时间与事由,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四)注意印章的保养,要及时清洗,以确保印文字迹清晰。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三条 校级党组织印章因管理不善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将追究党委办公室的相关责任(其中“中共中山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由纪委办公室直接负责)。二级党组织、党群机关各部门印章因管理不善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具体审批人、印章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进行处理。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按照《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等制度对有关领导实行问责。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除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外,还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附属医院党委内设机构印章由所在医院按照相关规定刻制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印发 |